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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网络直播产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而兴起,在此之时也带来了直播冲动打赏与高额打赏等障碍。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尤为值得关注,时有监护人向直播平台追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的事件发生,引发社会热议。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总则编按照三分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法律上既认可其从事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又对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一定限制。这就导致其行为有效与否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加以甄别判断。虽然2020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障碍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20〕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第9条已经明确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后果。[1]但结合审判实践来看,此类案件若想胜诉,需在诉前就打赏行为主体、被诉主体、打赏行为效力和行为后果等障碍予以明确。对此,笔者参考了不同层级法院裁判要旨对上述障碍作如下调查,以期为读者维权提供指引。
一、打赏行为主体的确定
打赏行为的网络化决定了打赏主体的认定存有一定难度,平台(主播)常以原告无法验证账户使用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进行抗辩。如果原告无法验证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则法院一般会驳回其诉请。例如,在(2020)苏08民终326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整个账号存续期间,都有成年人聊天的迹象,不能认定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作出,故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可见,在此类案件起诉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需要事先查找、准备验证打赏主体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材料。对于此类证据的找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往往存有疑虑,其背景在于打赏行为与该行为被发现之间存有时间落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打赏行为时并未留存验证,法定代理人也无法提供直接证据验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打赏行为。其实在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零八条,即使监护人无法举出直接证据验证打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只要其所提供的证据,如账号注册时填写的信息、打赏发生的时间段(是否集中发生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打赏期间的聊天记录特征(是否有成年人聊天的迹象)等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人民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该事实存在。如在(2018)京03民终539号一案中,虽然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映客”账号以及向该“映客”账号充值的账户均为郑某涵之母刘某娟所有,仅凭郑某涵与刘某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验证是郑某涵在刘某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陆并充值消费,故郑某涵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涵的行动轨迹、“映客”账号的使用情况、刘某娟与郑某涵间的聊天记录、郑某涵的陈述等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足以验证郑某涵系涉案账户的注册和使用者。最终后果是判决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打赏款项。
二、直播平台是否属于适格被告
除打赏主体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案件的诉讼还需要提前确认案件被告,即应该起诉直播平台还是起诉主播。依据《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背后”,故多数案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常以直播平台为被告进行诉讼。在部分案件中,直播平台会以技术中立为由进行抗辩,如述称其仅为用户搭建一个语音实时互动平台,真正的消费关系在于打赏用户和被打赏用户之间。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通常会对平台的用户使用协议,平台与主播间的法律关系、结算方式进行查明。如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从标的物来看,打赏系由用户在平台内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再于直播间内将虚拟货币打赏给其他用户,最后由被打赏用户与平台进行结算,用户打赏的标的物为虚拟货币,用户对此并未且不能占有,这些虚拟货币的使用不产生新的价值,亦未构建新的法律关系;从合同约定来看,“XX”APP现有版本的《用户协议》中对平台提供服务的说明,确认用户购买虚拟货币并使用兑换平台服务的行为系其提供的收费服务,故被告应当承担因此可见产生纠纷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被告主张其技术中立,不属于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之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由此案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若能在诉前搜集、梳理与直播平台与主播间的法律关系,打赏款项的去向和充值方式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就被告适格障碍进行充分论证,则可在诉讼过程中达到事半功倍的结果。
三、“打赏”行为效力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故在实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以打赏行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由,主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打赏”费用。结合审判实践,监护人在主张合同无效时至少需做以下事项的证据准备:
首先考虑的是,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2]、第二十二条[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购买价值不高的学习用品、平日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以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而不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可见,对于打赏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打赏金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判断。
然后我们进行按照这个方式,明确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是否知情。虽然法律并未将监护人是否知情作为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结果的依据,但从情理上来说,监护人知情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后果,如果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的,监护人明知其行为而不加阻止的完全可以视为监护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该“打赏”行为属于有效行为,直播平台可以主张不予退还“打赏”款项。
最后,明确监护人是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进行追认。所谓追认指的是监护人事后明确无误地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同意。如果监护人在事后对于“打赏”行为进行追认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该“打赏”行为也将具有法律效力,直播平台同样可以不予退还“打赏”款项。实践中,部分监护人在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表示反对,那么其未表示反对的行为是否构成追认呢?其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监护人并未明确无误地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同意的,都不属于追认。
四、应返还“打赏”金额的确定
虽然《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背后”。但该条款并未规定返还款项的确切金额。实际上,对于该等款项,人民法院也并非一律全部返还,返还的确切金额需考虑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及平台(主播)是否存在过错。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人民法院通常会检视监护人是否存在对自身手机及账户资金疏于管理;未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手机的时间、用途加以监管,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等过错情形。如在(2019)苏04民终550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吴某1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并未判决被告全额退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金额。
鉴于《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因此可见,在以直播平台为被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也会对直播平台是否存在过程进行检视,如果直播平台没有对未成年人用户设置有效的甄别认证系统或者在未成年人使用软件期间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也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如在(2019)粤0192民初1601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虎牙公司未能在技术和平台设置上采取充分手段预防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进行充值、消费,对未成年人未能充分尽到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护、照顾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五、余论
本文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类案件的部分要点进行了调查,所述之处难免有所遗漏,如部分案件还有可能涉及管辖权确定等障碍,在(2020)闽0211民初3395号案件中,广州爱九游公司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广州爱九游公司注册经营地和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该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管辖。建议读者在遇到类似案件时结合确切案情加以论证、调查,必要时应向律师进行咨询。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监护人应当给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多的陪伴和关注。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监护人应及时做好证据留存并通过致函沟通、诉讼等方式积极与直播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对于直播平台经营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也应重视平台合规和直播合规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以及消费管理功能。
[参考文献]
[1]《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障碍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背后。
[2]《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
刘媛律师
行业领域:政府与公共事务;能源与资源;教育培训;银行和金融
业务领域:破产与重组;资本市场;税务与财富管理;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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